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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兰出租航拍直升机坠毁案结案

来源:佚名     作者:苏州航拍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20 23:17    已经有:人看过

春兰集团将一架公务直升机,租用给宁波电视台进行航拍。不料,该机在航拍途中坠机,造成机上人员4死3伤。“9·16”特大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
  事故发生后,春兰集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700余万元巨额保险金,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春兰集团诉诸法院。记者近日获悉,历经前后两级法院的审理,此案目前已由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春兰集团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064万元。

  据了解,因企业公务机失事引发的保险赔偿诉讼,在我国还相当罕见。

  春兰集团直升机宁波航拍坠机2004年9月2日,宁波电视台以18万元的费用,租用春兰集团自用直升机进行空中拍照。据悉,在此之前,春兰集团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。险种包括飞机机身险、法定责任险等。

  依照保单约定,机身险的责任范围是“飞机在地面和飞行途中,不论任何原因造成飞机意外损失或损坏,以及因意外引起的飞机拆卸、重装、运输的费用和清理残骸的费用”;法定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“由于飞机意外事故或从飞机上坠人、坠物造成第三者死亡的人身伤亡”及“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,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”。

  当年9月16日,这架直升机载着2名机组人员及宁波电视台的5名航拍人员,执行航拍任务。不幸的是,直升机在宁波余姚一风景区上空失事坠机,造成包括副驾驶员在内的4人死亡,3人重伤。

  据介绍,这架失事直升机的市场售价约3000多万元。“9·16”坠机案一审判赔3064万元据悉,“9·16”坠机事故发生后,春兰集团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《事故情况报告》等文件资料,进行理赔。

  因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,春兰集团在当年12月24日,向泰州市中院起诉。要求法院判决3家保险公司,共赔偿飞机机身一切险保险金3000万元、法定责任保险金750万元。此外,赔偿该集团垫付的事故调查费31万余元、飞机租金损失18万元、律师费39.1万元。但面对巨额理赔,这3家保险公司均表示,春兰集团在投保时,注明直升机用途为“公务”,即用于公务飞行。可该飞机却因“空中拍照”失事,飞机用途不符合保单规定;空中拍照加大了保险的危险程度,但春兰公司却不予告知,属故意隐瞒;此外,宁波电视台的航拍人员并非旅客,不属于责任险的保障范围。一审法院认为,保险公司未曾就飞机具体用途提出询问,故“空中拍照”不应排除在“公务飞行”之外,春兰公司没有违反告知义务。而电视台的航拍人员,符合保单中“不持机票、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、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”的条件,也应认定为机上旅客。

  为此,一审法院判决这3家保险公司,赔偿春兰集团损失3064万。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服,上诉到省高级法院。“空中拍照”是否属“公务飞行”,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。

  省高级法院认为,春兰集团的这架直升机,曾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,多次执行过空中拍照任务,说明民航部门未将“空中拍照”排除在广义的“公务飞行”之外,而对此,保险公司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,也未主张因空中拍照加大风险而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。因此,其在事发后以空中拍照不符合飞行用途为由进行抗辩,有违诚信原则。省高院据此作出了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

  另据了解,2005年9月,“9·16”坠机事件的2名伤亡航拍人员家属,向余姚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春兰集团赔偿损失。去年2月,春兰公司被一审判决赔偿损失85万元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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